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讨论,需要去伪存真,客观深入地分析国际经验和中国当前存在的实质问题,否则未来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很可能落入失败的陷阱。
人们更多从分业监管还是统筹监管的角度看问题,似乎只要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做出调整,就能解决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问题。事实上,早在十多年前中国金融业就已经高度混业了。历年来也不断有人提出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议。问题在于,金融监管体制设置的逻辑,并非分业经营必然需要分业监管,也不是混业经营只能综合监管。
回顾过去十多年的金融改革历程,一个值得警惕的做法,就是用机构变更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浪费人力物力,贻误改革时机,达不到改革目的。若干年后史家可以用“分久必合”描述历史的变迁。身处当下的谋国者则不能不深究分与合的内在逻辑,权衡各种备选方案的优劣。
真的需要超级监管机构?
时下压倒多数的建议,是将“一行三会”合并,建立超级金融监管局;或者将所有的金融监管业务集中统一交给中央银行。这似乎要逆转当年的改革,再把央行变回大一统的超级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机构。在中国这样的大国,金融业的规模巨大并且扩张迅速,一个超级金融监管当局,集所有权力于一身,如果没有制约平衡,会是怎样的局面?
当年把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剥离,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利害冲突。时过境迁,人们开始淡忘利害冲突的真实涵义。只有亲历者才能深切感受到,所谓利害冲突并非空话。上世纪90年代末的多年中,央行行长办公会,十之八九是讨论关于银行监管的内容。这并不奇怪: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不同,经济危机毕竟是小概率事件,而金融监管差不多每天都会冒出来突发事件需要处置。
与当年相比,今日的央行其实面临更大的挑战。人民币快速国际化的进程,把中国经济金融体系过早地暴露在全球经济金融体系面前。中国的中央银行需要准备面对的局面,已经从国内扩展到全球,任务更加艰巨复杂,因此也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集中精力、心无旁骛地做好宏观经济分析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当下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让央行为失败的金融机构埋单,就应该让其负责监管,否则就不公平。这种看法在逻辑上和方向上错得离谱,根本的错误在于,把金融风险的救助货币化看作天经地义,并且企图通过机构变更使其合法化。中国真正需要的是,在硬化预算约束和打破刚性兑付的基础上,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并且尽快建立一套处置失败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首先让股东和投资者承担必要的损失,而不是让央行为所有的失败金融机构埋单。不过,这种议论倒是为决策者提供了反证,成为需要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隔离的理由。
仅仅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做出调整,即使把所有的金融市场、机构和业务都置于一个超级金融监管机构,也无助于解决全部问题。当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把所有监管对象整合到旗下,从外面看是统筹了,但内部仍旧各行其是,并未减少机构内部的分割与摩擦。
至于在现有分业监管的基础上,设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虽然有利于金融监管政策协调,但也不是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充分条件。此前两度建立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之所以形同虚设,原因都在于每个单个机构尚且不满足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条件。把它们硬聚到一起,驱动它们行为的激励机制并没有改变,自然难达预期效果。各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官员,并没有主动分享信息和协调政策的内在动力,并且也不会因为不合作而承担责任。因此,理想中的协调统一就成了虚应故事。同理,即使在国务院层面设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如果金融监管体制的微观基础不理想,牵头的总理或副总理就算是超人,又能有何作为?
提高监管有效性是根本
与此同时,即使不建立统一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在现有框架下,改善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空间也十分可观。虽然世界上没有惟一普遍适用的金融监管体制,但是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内,各国对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条件是有共识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努力满足这些条件。
首先,金融监管机构要有明确的使命和任务,有充分的独立性和必要的法律保护,并且有充足的资源和专业能力。这些条件并不容易满足,也无法逾越。以前不久发生在中国的股灾为例,监管者始则托市,继则救市。一个没有明确使命任务和独立性的金融监管当局,必然刻意揣摩上意,既没有可信度,也得不到市场的尊重。
然而,问题的根源并不在金融监管当局本身。中国的国家治理架构和方式,决定了这些貌似强大、权力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者,其实从来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权力和相机抉择的余地,而是事无巨细地层层向上报告请示。这种报告制度,使得权力和责任过度集中在高层领导,也使得当事者可以轻易卸责,但是永远无法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之所以提到这些弊端,是想负责任地说明,如果不从根本上改革,仅仅分分合合,不会建立真正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那些建立了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无一例外地对上述前提条件抱有敬畏,并通过立法和制度加以落实。中国还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有金融机构占主导、金融机构高度政治化、也没有破产的威胁;企业和政府普遍软预算约束、刚性兑付泛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比市场经济国家更为艰难。也正因为此,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难以单兵突进,更需要格外谨慎,充分考虑关键的前提条件,尽早推进关键领域的根本性改革。
首先需要做一次彻底的诊断。2011年,世界银行和IMF在FSAP(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框架下,对中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做出过评估。然而由于评估对象讳疾忌医,评估结果并未充分反映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真实情况。要想深刻认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未来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需要对现有的体制做出实事求是的诊断。
谨防误入陷阱
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讨论中,有一种意见认为,主要国家都在统筹金融监管,并以此作为中国应该建立超级监管机构的依据。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英美和少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上做出重大调整,但是它们或是金融危机的重灾区,或是较小的经济体。相比之下,平稳渡过危机的国家并没有忙于调整监管体制;其央行不负责金融监管,同样较好地维护了金融稳定。即使是调整了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美国、英国、欧洲等主要经济体,也没有采取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赋予一个“超级”机构的模式,而是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在不同机构之间进行了某种程度的重新划分。
各国有各自的法律环境和政治经济背景,他国做法不能照搬。即使在发达国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也没有交给银行监管当局之外的机构监管,而是立足于由原有的银行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标准,提高监管频率和强度。中国应当全面客观了解国际经验,并且需要借鉴的是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内涵,而不是表面形式。
具体的改革方案,还需精心设计。如果不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不听取重要利害相关方的意见,则难免失误。如果方案的设计者或囿于眼界知识的局限,或受既得利益的左右,则会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即使老道如英格兰银行这样的权威央行,历次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前,都要借助于第三方机构,对改革的利弊做出独立评估。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并且动辄就牵涉部门利益,布满了寻租的陷阱,在最低限度上也要防止既得利益集团操纵。
一个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还必须包含周密的实施方案。这是因为,从现状到理想状态的变更过程也处处有陷阱,改革方案的执行很容易偏离轨道。此外,改革难免产生预期之外的结果,需要审时度势地对原方案做出调整。因此,如果忽略变更管理,很难达到改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