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公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有7个部分、30条政策,细化为60项具体措施。总体上说,《指导意见》基本囊括了上海自贸区两批金改政策除国际金融中心相关政策外的全部内容,而且在此基础上,还特别增加了京津冀、融资租赁等方面凸显天津特色和优势的支持政策,这将为进一步增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凝聚力、辐射力和带动力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天津自贸试验区自2015年4月下旬成立以来,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区内主体累计新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超过10057个;跨境外汇收支达到144.4亿美元,分别占全市和滨海新区跨境外汇收支的16.8%和62.3%;跨境人民币结算达到502.3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全市和滨海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的25.7%和54.6%。特别是在《指导意见》公布后,银行业积极行动起来,实施创新项目,目前据初步统计已有三十余家银行机构根据业务需要为客户办理了自贸区金融创新项目。
金融支持政策集中体现在“四个突破”
制度创新是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核心任务,而金融政策创新正是《指导意见》最显著的特点和优势。可以说,与以往制定的金融政策相比,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所涵盖的政策内容涉及面很广、政策的支持力度很大,含金量很高,既有新推出的创新政策,也有对现行政策限制的突破和放宽。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地,必将对天津自贸区的建设与发展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一,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上实现了新突破。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是人民币加快迈向国际化的关键一步,是国家从宏观层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对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增强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改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5年11月,天津市政府出台《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也就加快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提出了6条11项具体支持政策,特别是在金融支持的业务种类、市场范围、主体层次方面实现了很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支持区内不同主体开展跨境人民币投资上提出一系列金融创新政策,进一步提升了投资便利化程度。例如,对于企业来说,允许区内企业可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和衍生品投资,在集团内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时,可不受经营时间、年度营业收入和净流入额上限的限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支持区内银行机构按照银行间市场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部署,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对于个人来说,允许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境内投资,同时研究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为进一步拓宽人民币跨境投资渠道和业务种类,支持区内主体“走出去”,拓展国际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是突破了区内主体境外融资限制,进一步拓宽境外资金回流渠道。《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一方面,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按宏观审慎原则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同时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另一方面,允许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境外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这些政策实施后,既有利于区内主体从境外募集低成本资金、降低经营成本、扩大业务规模,同时也为区内主体进一步盘活运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寻求更大更广的盈利空间,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是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平台交易,丰富和拓展了交易方式。这是《指导意见》提出的一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持续性的支持政策,其核心要点是: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充分利用全国统一金融基础设施平台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资产、股权、产权、航运等要素交易平台,同时面向区内主体和境外投资者,提供人民币计价的交割和结算服务。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环境,不断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方式,切实提高区内主体开展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和贸易的广泛性和便利性。
第二,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上实现了新突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这是在天津自贸区实施金融改革创新的一大亮点。即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按照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原则,通过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在限额内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且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应该说,该项政策的落地将为区内企业更加自主灵活地运用资金,开展境外投融资活动提供便利,有利于企业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不断拓宽境外投融资渠道。目前,这个限额暂定为等值1000万美元,国家将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进行调节。
二是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这是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的又一大亮点。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将实行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其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内借用外债,突破企业现行外债管理的额度限制,在逐步实现中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平等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拓宽企业境外融资规模,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目前这个倍数暂定为1倍,国家将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同时,区内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这将有利于企业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企业资金运作需要、提升企业经营能力。
三是大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在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都实现了较大突破,将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高效配置资源,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四是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该项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对业务种类和主体范围的限制,允许在区内注册的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并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和套期保值的需求,不断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益。
五是实施投资贸易简政放权。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区内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区内企业选择不同银行机构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放宽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提高对外放款比例。
第三,在促进租赁业发展上实现了新突破。租赁业是天津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在天津初步形成了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相互补充、共同发展,龙头带动效应明显,产品业务多元,创新能力突出的良好局面,租赁业已成为天津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和亮点之一。针对这一特点,人民银行在推动天津租赁业快速发展上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倾斜力度,提出了5条12项创新政策,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效拓宽投融资渠道。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在限额内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开展人民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按照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本外币资金,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开展飞机、新型船舶等租赁业务。
二是增强资金运营的灵活性。例如,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境外外币放款业务,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三是不断提升业务便利程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租赁公司实施外债意愿结汇、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收取外币租金。可以说,这些政策非常具体和明确,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很强,符合天津租赁行业发展实际,将为天津租赁业快速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撑,天津租赁业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第四,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实现了新突破。将天津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既是中央对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同时也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这一定位和目标,《指导意见》重点提出了3条5项金融支持政策。
一是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区域金融协同创新与合作,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二是积极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自贸试验区内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金。
三是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为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客观地说,人民银行在制定这些政策时,通盘考虑了金融创新政策在支持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广泛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突出强调了金融支持政策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本地化,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同时,注重发挥好天津自贸试验区对京冀两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三地金融支持政策的联动性、协调性和互补性。
健全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功能
任何一项创新政策的实施,都需要有相应配套的基础设施作为支撑。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积极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办理跨境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经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同时,以创建金融集成电路卡“一卡通”示范区为重要抓手,不断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集成电路卡应用环境,大力拓展金融集成电路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生活服务、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区内主体更加灵活、便利、安全地开展贸易和投融资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持续推进自贸区金融创新
应该说,随着《指导意见》的正式出台,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又迈出了非常关键的一步。下一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全力以赴做好政策落地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力争早出成效、快出成效。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扩大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一方面,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同步推出一系列专场政策培训,指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尽快熟悉和掌握政策,同时按照市政府部署和要求,赴北京、河北等地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的专场路演,宣传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政策优势;另一方面,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和金融机构的业务窗口,扩大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特别是要把天津的优势和特色宣传出去,增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凝聚力、辐射力和带动力。
二是尽快研究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及时开展业务培训。为配合《指导意见》的有效实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已组织业务部门初步拟定了一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接下来,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及办法,推动相关政策尽快落地实施,为区内主体更加顺畅有序地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好政策效应。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商业银行和企业的相关政策及业务操作培训力度,为政策落地后在第一时间有效实施打下基础。
三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谋划新的金融创新项目。一方面,密切跟踪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项目推进情况,准确评估和研判政策实施效果,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紧密围绕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超前谋划新的金融创新项目,努力争取更多的金融支持政策,打造天津的特色和优势,为不断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而努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