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动广州南沙试行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业务。
2推动广东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调回境内用于广州南沙的开发建设。
3推动粤港澳三地机构在广州南沙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人民币投融资服务。
4推动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5鼓励金融机构向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机构直接提供基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6配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保监局,建立与香港保险业监理处、香港保险业联会、澳门金融管理局、澳门保险公会的联络机制,促成港澳保险公司将人民币保单保险资金投资广州南沙开发建设。
7推动自贸试验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改革,将区内企业开立账户的审核权限下放至银行机构。
8推动中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新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资和外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进驻自贸试验区。
9引导广东省内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在组织架构、人力资源、授权授信、系统开发、产品研发、风险控制等方面为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提供有效保障。
10加强与广东银监局的协作,推动广东省内正在筹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广州南沙作为注册地。
11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为港澳和国外供应商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12加强与广东证监局的协作,支持广东省内期货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为港澳和国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提供交易结算服务。
13推动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广州南沙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14引导境外尤其是港澳地区投资者参股广州南沙的贵金属、航运等要素交易平台。
15支持在广州南沙建设跨境贵金属交易市场。
16推动在广州南沙新设一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贸试验区兑换使用。
17推动广州南沙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内地银行业开放,打造金融IC卡刷卡无障碍示范区。
18依托大数据整合自贸试验区信息资源,在自贸试验区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将所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向征信机构开放,促进征信信息在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应用。
19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综合统计机制,加强对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市场、业务情况和全省金融业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与分析。
广州海关 穗关办函[2015]26号(共计10条)
1支持国际中转业务。对于以国际中转为目的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转为实际进口申报时减免其滞报金。优化舱单和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参数设置,实现国际转运货物舱单申报、理货、装载、放行、核销24小时自动核注核销
2支持无水港建设。支持广州港集团以南沙海港作为母港在腹地建立无水港,探索将海关监管流程融入企业仓储装卸等物流作业中,最大化减少物流重复操作,实现多式联运、港口后移、无缝对接。允许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区域通关作业模式,打通南沙海港集疏运通道。
3建立海关快速验放模式。综合运用FS6000、H986、单兵作业系统等高科技查验设备,叠加“提前申报、货到验放”等通关模式,通过提前布控将查验信息第一时间传输至港口作业部门,建立进口“提前申报、船边分流验放”,出口“提前申报、卡口分流验放”的快速验放模式,实现查验分流和顺势监管,提升口岸整体监管通关效率。
4 促进保税加工业务。支持船舶维修、海工设备等业务采取保税监管模式,降低企业担保资金成本,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在保税港区开展选择性征税改革,允许加工企业自行选择按料件或实际状态缴纳出区货物关税,降低企业内销成本,引导加工贸易向保税港区集中,优化区内产业结构,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5 支持保税物流业务。简化货物流转手续,运用“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允许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分送集报”和“自行运输”。逐步实现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建立南沙海港与白云空港之间的海空联动海关监管机制。
6 支持保税服务业务。支持在保税港区内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检测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促进装备制造业产业链向高端延伸。创新担保模式,支持建立文化艺术品等保税交易中心。鼓励开展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7 推动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提前申报、快捷审价”等配套服务措施,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叠加国际中转、减免滞报金、舱单分拨等措施,创新税收征管方式,并推动实现“进口整车出自贸区征税”政策落地南沙。8 支持南沙跨境电商多模式运作。支持在南沙建设B2C直购监管中心、B2B2C集中监管园区。支持在特殊监管区内建设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将跨境电商与保税展示政策相结合,实现即购即提的购物体验。叠加海关便利政策,全方位提供高标准的通关服务,协助引入大型电商龙头企业,把南沙新区打造成跨境电商的大平台。
9 支持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市建设协调机制下,协助市政府高标准制定建设方案,建设符合广州实际、顺应企业诉求、切实管用的国内乃至国际领先的“单一窗口”。以关检合作“三个一”为切入点,先易后难建设公共平台,率先突破,为贸易、投融资和航运中心建设打造新优势。率先实现货物进口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等核心功能。逐步拓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进出境旅客申报、进出口许可、支付结算等功能,货畅其流,人畅其行,全面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作业流程,研究“信息互换”清单,以此为基础推进“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
10 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认证企业的培育力度,全面实施“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一般认证企业适用较低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优先办理通关手续等便利措施,在此基础上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EO互认”通关便利等更多便利措施。对区内企业探索实施普惠式、“总协调员”管理模式。结合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等新兴贸易业态的特点,创新监管模式,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泛珠三角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鼓励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区域总部,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支持政府建立政务中心,海关主动进驻做好一站式服务。
广东省金融办粤金函[2015]83号(共计5条)
1 积极推进南沙新区“15条金融创新政策”的落实。加强与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和广州市金融办的沟通协调,对南沙新区“15条金融创新政策”进行梳理,推动形成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项目,并积极争取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支持,赋予南沙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在港澳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南沙建设、港澳保险公司人民币保单资金投资、扩大金融市场对港澳开放等创新政策。
2积极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金融创新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按照省政府就申报广东自贸试验区相关后续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分工要求,认真研究港澳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备案制的实施细则,并协同“一行三局”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对总体方案相关金融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支持。
3 推动设立以碳排放权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贯彻落实省主要领导与中国证监会相关领导沟通成果,协同广州市、广东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研究,积极推进在广东南沙设立以碳排放权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4 支持南沙新区片区研究设立“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片区内企业股权交易投融资平台,采用人民币计价交易。允许在片区注册的外商企业在平台挂牌,采取定向增发等方式吸引(片区外)境内资本投资,在平台挂牌的境内企业,则可以直接获得(片区外)境外股权资本融资。
5 支持南沙新区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发展航运金融等特色金融业,推动设立航运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航运保险公司、航运交易公司和航运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金融及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建设航运产业基金、培育航运再保险市场等,优化航运金融发展环境。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穗检综函[2015]23号(共计10条)
1 推动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大力支持在广州市政府的主导下,在广州电子口岸平台上搭建“公共平台”,打造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进出口货物通关统一受理界面、统一服务平台和统一流程标准。
2 推进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基于企业信用管理和商品风险分析,梳理检验检疫流程,完善升级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全面推进申报、计收费、检验、签证放行、归档等各环节的无纸化运作。
3建立进口货物预检验制度。根据企业申请,对存放于特殊监管区的进口法定检验货物,预先实施检验,货物实际进口出区核销放行,以缩短仓储时间、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4 建立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模式。在进出境“一线”主要实施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工作,在进出口“二线”主要实施货物检验和监管工作;入境应检物在区内企业间自由流转,不涉及实际使用的,免于检验。确保自贸试验区一线最大限度的放开,二线管得住、放得快。
5 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建立统一的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完善质量信用奖惩制度和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共同营造“守信便利,失信惩戒”氛围,加大对广东自贸试验区重点、优秀进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增加诚信A级和AA级企业数量,对高诚信企业予以检验检疫通关便利。
6 完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机制;完善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广东自贸试验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企业数量,提高检验检疫监管效能。
7 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按照“合格假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对部分进出口产品采信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完善第三方检验机构管理,进行登记公示,加强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8 建立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制度。对于自贸试验区内的中转出口货物,依照对外贸易的需要,根据其实际原产地,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他国原产、经中国转口的未再加工证明,并可进行换证、分证、并证操作。
9 建立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制度。对区内企业进口的生物材料等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析的检疫登记监管,缩短特殊物品的检疫审批流程,并实施分批核销、多种查验方式和频次相配合的便捷性监管措施,推动生物材料制品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10 推动粤港澳全面合作。发挥广东自贸试验区的独特优势,加强与港澳特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粤港澳检验检疫业务交流和技术合作,推动粤港澳全面合作。
广东银监局 粤银监函[2015]27号(共计10条)
1 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鼓励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在区内新设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
2 支持区内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积极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探索研究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
3 支持信托公司在区内展业,鼓励辖内信托公司在区内开展相关信托业务。
4 支持港澳台银行入区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银行机构在区内新设分支机构,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台金融合作。
5 支持区内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以及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6 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科技型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支持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7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区内航运金融发展。支持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和银行机构开展船舶融资等金融服务,丰富航运金融产品。
8 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按规定在区内研究办理外币离岸业务。
9 简化准入方式,设立绿色通道,提高准入效率。经银监会授权后,拟将区内银行的机构、高管和业务等部分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10完善监管服务体系。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和监管和监管模式,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广东省证监局 粤证监函[2015]57号(共计10条)
1 支持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境内区外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和交易;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
2 支持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对募集资金境内或境外使用不做限制。
3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在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支持台资机构按照规定在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
4 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区内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
5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区内基金子公司募集境内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或扩大投资范围。
6支持在区内设立各类私募投资基金,支持包括港澳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区内创新发展。
7 支持符合规定的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外汇等其他金融产品业务,支持在区内设立专业证券公司开展私募产品代销、经纪等业务。
8 支持广州商品交易清算中心在区内设立,支持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支持区内仓储企业申请设立境内期货交易所交割仓库和保税交割仓库。
9 支持区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区内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私募债、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
10 探索由广州市政府与广东证监局在南沙建立更为紧密的监管合作机制,推动南沙利用资本市场创新发展。
广东保监局粤保监办[2015]49号(共计10条)
1 支持民间资本、国际资本、国有资本在自贸区设立航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机械工程保险公司等专业性保险公司。
2 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设立后援营运、信息研发、电话呼叫等功能性机构。
3 支持国际著名精算服务机构、咨询服务机构、风险管理机构等保险服务类机构在自贸区建立营业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4 取消自贸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当地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5 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框架下,争取降低港澳保险机构在自贸区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门槛。
6 推动粤港澳保险机构在自贸区协同为跨境流动的居民提供保险服务。
7 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自贸区的基础设施。通过债权、股权、基金等形式,为自贸区内的能源管网、轨道交通、市政道路、水务工程等基础设施提供保险资金支持。
8 支持保险机构服务自贸区居民的养老健康。运用财政、土地、人才政策,吸引保险机构在自贸区投资开办养老社、医院等养老健康类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自贸区开发销售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等新型健康险产品。
9 支持保险机构服务自贸区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保费补贴、风险担保基金等杠杆作用,大力推动保险机构在自贸区发展科技保险、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为区内创业型、创新型企业成长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支持。
10 支持保险机构服务自贸区企业向海外发展。运用财政专项补贴等手段,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区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支持区内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化解海外投融资风险。
广东海事局 粤海事函[2015]63号(共计8条)
1 做好船舶进出口岸查验,确保口岸通关高效。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做到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1个工作日内办结,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业务1个工作日内办结,国际航行船舶进靠非正式对外开放码头审批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24小时查验(签证)点,做到船舶查验和签证手续随到随办,实现船舶进出口岸通关高效。
2 应用船舶载运危险品网上申报审批系统,提高审批效率。提高口岸海事信息化水平,结合广州市电子口岸建设项目,积极推进海事电子口岸建设系统工程,加快船舶载运危险品网上申报系统建设,推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网上申报审批业务,实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网上申报审批功能。
3 大力支持口岸开放工作,创造良好的船舶通关环境。主动走访自贸区内码头相关企业,详细了解企业对海事管理工作方面的需求和意见,为码头对外开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妥善解决国际航行船舶进靠非正式对外开放码头和泊位的问题。
4 落实“八项便民措施”,为船舶提供卓越服务。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八项便民措施”要求,实行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报备制。对集装箱班轮的开航前检查和安全检查,实行提前申请,约时检查,在港停留少于24小时的,进出口手续合并办理。对“安全诚信船舶”给予24个月内免予例行的安全检查。深入推行船舶签证“绿色通道”制度,对于电煤运输等载运生产急需物资的船舶施行优先签证。
5 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扶持小微航运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精神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通知的要求,做好涉及海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工作,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免收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减轻航运公司运营负担,扶持小微航运企业的发展。
6 做好广州南沙港区超大型船舶靠泊和南沙港区三期建设和试投产的服务工作。一是做好广州南沙港区超大型船舶靠泊的服务,配合做好靠泊前的通航论证评估和和船舶进出港的水上交通安全管控与保障工作。二是做好广州南沙港区三期码头建设和试投产工作的服务工作。积极跟踪广州港南沙港区三期集装箱码头的建设情况,主动就码头完工后通航安全核查手续办理、试投产临时靠泊船舶等相关问题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提供专业帮助与支持。
7 做好辖区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的服务工作。一是积极推进辖区游艇俱乐部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二是认真办理广州市政协关于广州市游艇业发展的提案,落实提案提出的相关建议和要求,并参与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调研工作。三是加强与港务、规划、旅游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广州港邮轮游艇规划制定实施提供海事专业意见与支持。四是大力支持广州南沙国际游艇博览会的举办。
8利用广州VTS对进出港船舶进行实时监控,维护口岸水域交通安全畅通。加强VTS中心跟踪、监控力度,定时播放航行安全信息,及时提醒航行和停泊船舶的安全注意事项、收听天气预报,及时掌握锚地、停泊区的船舶停泊情况,维持船岸、船舶间通讯畅通,并加强对追越船的监控,提醒追越与被追越船舶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有效维护广州港水域交通安全,确保船舶在辖区水域规范航行。
原文链接:http://ftz.gzns.gov.cn/ztgk/zcwj/201504/t20150420_160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