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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国家支持前海金融创新的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前海试行的金融创新政策有2条,第一条是同意在深圳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第二条则仅针对前海,支持境外机构参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中国银监会:
银监会原则同意在前海试行的金融创新政策有10条,全部针对前海。前5条主要涉及机构准入方面,包括:支持1家台资银行将法人总部设在前海的计划;支持深圳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起设立1家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在CEPA框架下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在尊重机构自身和属地银监局意愿前提下,同意1家异地信托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深圳前海。
接下来的2条是在业务创新方面,包括:支持深圳市拟设的民营银行依托股东优势,运用互联网技术,探索商业可持续、经营有特色、风险可控制的银行业务模式;支持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银行在前海开展离岸业务。
最后的3条是监管创新方面,包括:研究考虑在前海增设监管派出机构;对前海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绿色通道;积极与深圳市加强交流与协调,探索建立银行业改革创新研究合作机制。记者了解到,深圳银监局将持续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前海的落地,鼓励前海银行业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跨境金融创新等方面先试先行,充分发挥前海金融改革“试验田”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0月,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了深圳市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申请,分别从市场开放与合作、平台建设、机构设立、业务与产品创新、监管模式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前海金融先行先试的若干意见。主要包括:
一、支持前海在资本市场领域开放创新发展,对上海自贸区实施金融扶持的政策,依相应的程序可在前海试验和落地。
二、推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支持创业板的良性发展。
三、支持深港两地资本市场加强交流与合作、支持前海在资本市场领域开放创新发展,设立创新型平台和金融机构。
四、原则支持在前海设立由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主导发起的私募产品投融资平台。
五、建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调合作,研究论证为中港基金互认提供相关服务的具体方案。
六、支持前海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对募集资金境内或境外使用不作限制。
七、支持深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积极参与和拓展面向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证券期货业务,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八、拟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子公司募集境内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待国务院批准并履行规章修改发布程序后实施。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扩大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问题。
九、按照“牌照管理、业务交叉、规则统一、功能监管”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前海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创新。
十、支持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依法合规在前海设立子公司。
十一、根据CEPA有关承诺,积极推动港资机构在前海按规定设立全牌照合资证券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十二、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前海依法自主开展业务创新,并按照简政放权的思路,简化审批流程,未来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十三、研究制定并修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及牌照管理有关规则,支持前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外汇等其他金融产品业务,支持在前海设立专业证券公司开展私募产品代销、经纪等业务。
十四、支持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在前海探索设立更为紧密的监管合作机制,为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经验。
十五、由创新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系统单位组成协调工作小组,与深圳市政府共同推动相关政策的实施。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深化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
加快前海开发开放的8条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的战略规划部署,进一步加快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支持前海金融保险先行先试,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前海开发开放的8条政策措施,具体包括:
一、深化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精神,进一步拓宽双方合作领域,将支持前海开发开放和深化深港合作作为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丰富和完善深圳保险市场体系,支持在前海设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航运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推动前海建设再保险中心,支持设立各类再保险机构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
三、支持深港保险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深港两地保险市场在产品、服务、资金、人才等领域互联互通的方式和途径。
四、研究在《内地与香港关于设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保险公司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准入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前海设立保险代理公司;支持更多保险机构利用香港市场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在境外设立机构并开展人民币保险业务。
五、支持深圳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探索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试点,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
六、支持在前海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鼓励开展与互联网金融特点相适应的保险产品、营销、服务以及交易方式创新,培育互联网保险新业态和新型要素交易平台。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深圳保险机构试点开展短期出口信用险业务,为实体经济发展和进出口贸易提供融资便利和风险保障。
八、支持在前海探索保险监管创新,中国保监会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更为紧密的监管联动和保险改革创新研究长效合作机制。

(除了第五条、第七条,其余条款仅适用于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