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贯彻落实“金改40条”的主要工作安排。
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表示,上海会同“一行三会”在沪机构和在沪金融市场对“金改40条”进行了梳理,综合各部门反馈的情况,初步考虑,“金改40条”中拟出台实施细则的有13条;拟通过推出创新实例,形成创新成果并逐步扩大效应的有18条;已经有实施细则或创新实例,但需要进一步推进落实的有9条。
其中,上海自贸区将针对“金改40条”,出台13条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注:传说中的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试点,至今还犹抱琵琶半遮面。眼下,上海明确的还只是个人能够境外投资的内容,亦即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换句话说,去海外买房、开公司和买卖股票、基金、保险等,都是可以的。但所谓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的门槛,出海投资所用资金的进出、监管等技术问题,至今仍无定论。
——个体工商户人民币跨境使用。
注:个体工商户这条已经喊了很久,但一直没落地,扩区前上海自贸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数量也不多,这一条规则主要是为了满足IMF对资本项目开放的要求,使得境内个人对外放款。就扩区前的自贸区范围而言,个体工商数量有限,跨境业务体量也较小。
——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注: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已经发布。这也是上海自贸区“金改40条”出炉后,首条正式落地的实施细则。该细则重点实施了几项外汇管理政策创新举措,包括允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赋予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允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资本项目限额可兑换。
注:这也算是中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一大特色吧。那就是限额。当然这也是进步。原来企业只能经常项下或者投资项下可兑换,且是实需原则。之前天津广东福建三个地方自贸区已经获准实行资本限额可兑换,额度为1000万美元。有银行人士认为,上海理应会跟进。
——协调推进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建设。
注: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建设,包括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向境外投资者提供航运金融和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的清算服务等。
——增加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经营牌照和具备离岸业务资格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实施细则
注:之前离岸业务只能总行开展,后来可以授权给自贸区分行,但现在没有离岸牌照的银行并不在意,因FT账户可以做相当于离岸业务的业务,且离岸账户只有外币,没有人民币,FT账户是本外币都有。
某国有银行自贸区分行人士表示,FT账户里面本来就可以做一些离岸业务。对原来有离岸业务的银行意义不大,可以在FT账户里面经营那些离岸客户,例如存贷和结算服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的细则。
注:这次重申,可能有两种意义,一是如果利用FT账户,那个人的资金进入FT账户后可以自由对外划转,具体投资什么就是个人的事情,没有审核;如果是由证券公司进行统筹,那和原本的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就差不多,或许会保留QDII额度但对FT账户会有所放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交叉持牌的业务规则和配套审核程序。
注:在国际上,一个证券公司可以拿很多张牌照,业务范围也会非常广泛,但目前国内的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并不能持有彼此的牌照,新政策允许证券的可以做期货、期货的可以做证券,这将促进金融机构混业经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境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试点。
注:这也是对自贸区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扩展,境外业务都可以做了,体现的是金融管制的放松。
——巨灾债券试点办法。
注:今年7月,中国再保险集团曾发过首只巨灾债券,但仅在境外发现,目前国内没有管理规定。
——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委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跨境投资。
注:保险资金的投资途径进一步得以拓宽,在证券期货机构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险资在自贸区内的跨境投资将更为便利。
——进一步完善包括金融信用制度建设在内的营造发展环境。
注:金融服务业开放负面清单,牵涉央行和银监会等多个部门。自贸区监管协调涉及面广,除了上海本地的一些市场监管机构外,还涉及一些中央驻沪机构,监管功能如何协调,确实考验各方智慧。至于金融信用制度建设,将会打造成一个综合信息平台,集纳了企业的各种金融信息数据。
——推进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联合打造的上海自贸区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发展方向,是重点开展存托凭证、A股指数期货、“中国通”、“国际通”等四大业务。按计划,上交所和中金所将向证监会递交申请,双方拟作为出资股东在自贸区设立平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