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本认缴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企业注册将不再需要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需要在银行强制“躺”一个月才能用于生产经营,提高了企业的资金运用效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做成零资产的皮包公司,也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放大注册资本认缴金额。实际上,企业股东仍然需要以认缴金额来承担有限责任。
2.营业执照样式
实行新版营业执照,以代替传统的横版营业执照。新版营业执照对旧版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名称进行了调整,主要记载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同时不再记载实收资本。新版营业执照在左下方增加了“二维码”,个人只需通过手机等设备扫描“二维码”,验证执照真伪。
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老办法,中国企业任何境外投资项目都需要向国家或省级发改委进行核准。实行备案制后,企业境外投资,除重大项目和敏感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适用备案管理。这大大简化了企业境外投资的政府流程,缩短了投资时间,提高了投资效率。
4.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老办法规定,外商投资金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都需要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在此金额以下的由地方发改委核准,更大规模的需要报国务院核准。新办法规定,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或重大(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需要国家或地方发改委核准外,其他项目一般都实行备案制。
5.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年检从此成为过去式,大大节省了企业成本、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放松对自身信用建设、经营合法性、财务信息真实性等的义务和责任。企业需要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贸试验区还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进行信息公示,以督促企业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以往我国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包括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全部需要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核准。本意上是保障企业投资权益、维护国家投资安全,但却给企业加上一道不确定的程序。10月6日起,商务部在全国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7.一线进境货物“先进区、后报关”
改革前,在一线进境货物入区环节,企业必须先向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海关办理完通关手续后,企业再凭放行单据将货物运至区内。“先进区、后报关”允许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信息先提货进区,企业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进行进境备案清单申报。
8.区内货物流转自行运输
改革之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流转采取的是转关运输方式,并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货物。改革后,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自有车辆或委托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自行结转货物。
9.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
改革之前,一般生产企业还是实施单耗管理核销模式。改革后,对实行海关联网监管、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全部取消单耗管理核销模式,实行以每日工单数据为基础的核销模式。海关实现动态实时准确核算、即时计算的核销结果,企业库存差异认定时间从原来的1-2个月减少到1天,核销周期也从原先的半年缩短至2个月,极大地节省了企业申报时间。
10.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允许承租企业分期缴纳租金,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是将航运服务与金融服务的资源优势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功能优势紧密结合起来。
11.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
改革前,上海自贸试验区存在两种进出境备案清单,一种含36项申报要素,适用于外高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另一种含42项申报要素,适用于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这对企业进出境备案申报造成了一定不便。统一新版备案清单将不同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两种备案清单格式整合为统一的30项要素的格式,促进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体化运作。
12.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改“一票一报”为“多票一报”,允许企业货物分批次进出,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实施这一改革试点,有利于扩大企业申报自主权,大幅减少企业申报次数,加快企业物流速度,有效降低通关成本。
13.仓储企业联网监管
将传统的定时盘库方式改为动态、实时的仓库核查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使用仓储管理系统(WMS)的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的仓储物流海关监管模式,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做到实时掌控和动态核查。
这一改革试点的最大作用,就是能简化企业申报流程,便于企业实现不同状态货物的同库仓储经营,提高物流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适应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的需求。
14.保税展示交易
以前,政策规定仅允许企业在区内开展保税展示。改革后,允许区内企业在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在区外或区内指定场所进行保税货物的展示及交易。如位于外高桥保税区的森兰商都,试点开展了高端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流程如下:保税仓库-电子监管-展示点销售-一个月内销售货品集中申报-三个月内未售货品返区。海关监管系统、企业仓库WMS管理系统以及森兰商都ERP管理系统成功对接,信息互通,及时了解货品在每个阶段的状态。海关在森兰商都设立专用监管点加强现场监管。据运营方测算,由于海关允许商品在保税状态下出区进入展示平台,并可零售和事后集中申报纳税,减少了中间环节和税费成本,其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售价可比国内市场相同商品优惠20%至30%。
15.智能化卡口验放
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智能化设备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安全智能锁等监管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GPS运行轨迹自动核销、货物查验或者放行指令处置等卡口智能化管理作业,实现车辆分流、自动验放。在改革之前,自贸试验区车辆、货物进出是通过人工办理手续,效率较低。
16.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
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17.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
跨国公司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复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18.取消对外担保行政审批
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由企业自主开展对外担保业务。
19.人民币跨境使用部分政策
主要包括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和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等。
20.部分银行分行级以下机构和高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取消银行分支机构事前审批和采用事后报告制、对分支机构高管免于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并实行事后报告制等重要举措,符合国际监管惯例。该政策的出台赋予金融机构更大自主经营空间。
21.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与原来金融租赁公司只能通过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来开展业务相比,这项政策将带来两个好处:一是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突破了原来保税区项目公司的地域限制;二是专业子公司是实体公司,比SPV公司具备更强的融资能力,也更容易得到市场认可。
上海自贸试验区在全国复制推广第二批34条创新成果解读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自贸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2.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
纳税人可足不出户完成日常所需的涉税审批业务,不用再报送任何纸质资料,彻底结束过去多次往返、排队等问题。
3.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接受审核转变为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
4.网上自主办税
纳税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开通网上办税资格,领取一个类似u盘的ca密钥,插在电脑上,打开网上办税系统网站,就可办理申报纳税、网络发票开具、工会经费缴纳、出口退税网上预审等涉税事项。
5.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
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与网上申报结合起来,改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对网上申报实行分类控制管理,以促进诚信网上申报的实现。
6.组织机构代码证实时赋码
将国家统一实时赋码模块嵌入到业务系统中,实现实时赋码,办理时间缩短至半天,且保证受理工作不受码段申请或赋码延迟的影响。
7.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制度创新
开发“企业产品/服务标准备案系统”,实现企业自主备案,并将产品标准备案拓展到服务标准备案领域。企业标准备案周期从10天缩短至半小时,且无需准备纸质材料。
8.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区内注册企业从事委托加工业务,仅需在线按规定进行标识标注,不再需要到市质监局备案,节省了备案所需合同公证环节费用,办理时间也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几十分钟。
9.“单一窗口”
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制度由传统的“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模式转为“一个部门、一个窗口集中受理”,为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企业公章“三证一章联办”服务,提高了行政效率。
10.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
对区内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入境维修的旧机电产品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只需简易备案,以不定期监督检查代替批批产品检验。
11.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制度
对于国际中转货物,经确认未进行加工或装配的,自贸区签证机构可凭有关企业申请签发转口证明书。解决企业转口贸易的难题,为中转货物分销、集拼带来了便利。
12.通关无纸化改革
对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实现申报、计收费、检验、签证放行等各环节的无纸化运作。以前,企业从整理资料到递交现场检务窗口受理共需1个工作日,手续繁杂;现在,1小时内完成报检并获得审单指令,大幅缩短企业申报时间。
13.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采信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作为检验检疫放行依据。对第三方检验机构采取登记公示制度,按照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完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监管和退出机制。
14.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
审批方式由从逐批审批调整为年度审批,不再以每一个物品为审核对象,而是以一个项目或一类产品为审核对象。
15.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
在自贸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按照相关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但范围仍局限在经常项下,资本项下个人跨境收付开放尚未明确。
PS:经常项下:是指一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在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亦称经常账户。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17.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
银行通过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大宗商品套期保值方案、灵活的交易方式和期限及与国际商品期货市场接轨的报价,能够帮助企业有效规避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实现套期保值。
PS:套期保值也称为“对冲交易”,基本操作方法就是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到期时间相同或相似的同一类商品,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以期在未来以期货交易的盈利或亏损,补偿或抵消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或利益,使交易者的经济收益稳定在一定水平。
18.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在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中,外资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便可一次性完成外汇登记与账户开立手续,省略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手续,从而简化了业务办理流程,便利了外资企业与银行的沟通。而过去则需要先确定开户银行,然后在外汇管理局登记外汇,领取核准凭证,再去开户行开户。
19.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未到期的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银行以此为基础,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风险等一项或多项综合金融服务,承担承租人的信用。
20.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门槛”,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务院法规规章调整后,自贸区内可暂时停止实施上述规定,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1.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22.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这条政策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又称特殊目的公司)的门槛,为内外资的融资租赁企业在自贸区内设立SPV、开展业务经营提供了依据。2010年银监会曾专门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该文只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内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一直没有相关政策。这次通过自贸区的总体方案,把所有公司全部涵盖在内。
眼下,境内区外大部分区域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开展国内业务,相较而言,自贸区内公司的业务则范围更广,可开展面向国内外(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3.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文化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2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与信用信息、信用产品使用有关的系列制度等。
PS: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25.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
建设信息服务和共享平台,实现各管理部门监督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全面共享;建立各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等。
26.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与工商登记制度相配套,运用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第一批推广创新成果也有此项)
27.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
28.完善各部门的专业监管制度
从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明确扩大开放行业具体监管要求,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29.期货保税交割制度
允许区内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以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标的物,开展期货实物交割。
30.境内外维修制度
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实施管理,推动加工制造向研发及检测、维修等生产链高附加值的前后两端延伸,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31.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海关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分期缴纳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吸引融资企业入区经营。
32.进口货物预检验制度
企业可在货物入境进区或在区仓储时申请预检验,对预检合格的货物实施核销放行,免于检验。该项制度实行后,货物进境通关时间普遍缩短50%以上,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与费用。
33.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在平潭已实施,即检验检疫机构在“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工作,在“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和监管工作。入境应检物在区内企业间自由流转,不涉及实际使用的,免予检验。
34.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指除活动物、水果、粮食等列入负面清单的高风险货物外,其他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均授权自贸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完成所有检疫审批程序。相关产品的审批流程时限由过去的20个工作日大幅缩减为7个工作日,许可证有效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