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强化自贸试验区制度性和程序性法规规章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法规规章起草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评论眼:《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强化自贸试验区制度性和程序性法规规章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法规规章起草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但是,目前规章起草与调整的方法仍是政府内部调整,公众参与、第三方的改革智库、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缺乏参与起草与调整的制度化渠道。只有在公开、透明与科学的参与式调整模式下,才能够充分确保调整后的规章充分符合南沙人民群众所需,符合政策科学的运行规律,以及符合南沙现阶段的发展实际情况。
2015年7月13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草案)》,调整《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五项政府规章规定在南沙自贸区的实施,并规定南沙对内外资项目均统一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执行,内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省政府制定的负面清单执行。
市政府的这项决策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要求,开启了南沙自贸区经济发展的法治时代。以法治开拓经济体制改革,建设南沙自贸区经济的制度基础,对南沙新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构建新常态经济形势下的“环境高地”。广州市政府调整的五项规章规定主要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保税区管理制度改革。同时,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由审批制或者特别管制措施改为备案管理。这些针对企业投资、外商投资的制度变革,不是通过向国家要政策而形成“政策洼地”,而是通过自身改革,努力建设成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其次有助于改变投资模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下,政府是投资的主体和管理的主体。在新常态经济形势下,市场化的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的地位。政府力求不越位、不错位和不缺位,通过投资模式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变发展型政府、管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在南沙自贸区建设中,政府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自身职责,还权于市场和社会,简政放权、打造服务型政府。
另外,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释放改革和发展的红利,激发社会活力,驱使更多的市场主体去投资创业,提供更可观的就业机会。改革要确保利益共享,让更多的普通市民得到改革利益,踏上自主创新、自立创业的道路。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创业者积极性和创新性,推动微小企业和新型产业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南沙自贸区不仅要降低创业的门槛难度,更要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微小企业提供支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根据中央要求,南沙新区担负着建设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的重任。在自贸区和CEPA政策框架的基础上,粤港澳合作各方共同设计园区政策框架,实施更大程度的先行先试和更高水平的开放政策。未来南沙将积极对接香港服务业,探索针对港澳主体便利化投资机制。根据媒体报道,双方已就园区选址、交通衔接、在港本地企业和跨国公司到南沙自贸试验区注册等问题达成共识,建设方案正按程序上报。市政府通过的《决定》,符合粤港澳深度合作的要求,将有助于促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南沙今后在调整有关法规方面,既要注重调整方式,形成多元参与的调整模式。也要在调整内容方面,关注服务贸易、市场监管执法、社会组织三大领域。
(一)创新多元参与的调整方式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强化自贸试验区制度性和程序性法规规章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法规规章起草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但是,目前规章起草与调整的方法仍是政府内部调整,公众参与、第三方的改革智库、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缺乏参与起草与调整的制度化渠道。只有在公开、透明与科学的参与式调整模式下,才能够充分确保调整后的规章充分符合南沙人民群众所需,符合政策科学的运行规律,以及符合南沙现阶段的发展实际情况。
(二)加强对服务贸易方面法规的调整
建议结合CEPA协议,将面向港澳开放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放在南沙新区率先实施。南沙不仅要争取促进金融、航运、商贸、科技等服务机构实现三地一体化、同等待遇水平,而且要争取吸引港澳人士,为在南沙工作、居住的港澳人才提供便利,创新社会保障等领域工作,确保机构建设与人才服务两方面的规章与港澳都尽可能地无缝衔接。
(三)加强对市场监管执法法规的调整
目前已调整的法规集中在行政审批领域与事前环节,但是对于市场监管执法领域与事后监管环节仍需要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建议要在企业诚信调查、约束、公示与惩罚,行政执法的集中化、科技化等方面与港澳规则进一步对接。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发展方面法规的调整
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的规划定位是南沙相较横琴、前海的一大特色。在这一方面,南沙要通过调整有关规章,借鉴香港开放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模式,明确港澳社会组织在南沙活动的适用规范,并学习港澳社会工作职业化与专业化扶持制度,引进符合港澳规则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系,培育发展有活力、合规则的社会力量。
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要求,南沙要在体制机制创新、通关体系建设、重大平台打造、营商环境优化、金融体系创新等8大方面推进创新工作。广州市目前正根据上海自贸区经验,调整地方性法规,促进自贸区发展。调整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主要涉及海关、航运、外商投资建设工程、全球维修、商业保理等等。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还应涉及到广州市如何支持南沙发展,并建立市领导下的南沙自贸区工作机制。
(作者为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原文链接:http://gz.southcn.com/content/2015-07/15/content_1284305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