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优化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的调研报告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成立以来,积极在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推动关检合一、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创新和探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我们在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整理报告如下:

 

一、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果

 

(一)承接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工作

 

1.高度重视,有序推进,确保2015年底前正式运行。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积极协调推进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2015年9月16日,厦门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管委会报送的承接方案,确定管委会全部承接253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承办其中32项;其他221项涉及行业技术支撑由市直各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管委会出具行政许可证书。10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承接253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分工表》,明确实行“一口受理、部门分办、统一出件”的办理模式。12月,厦门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厦门自贸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试行))》;研发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平台,正式对外公布了《省政府授予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厦门片区综合服务大厅设立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并于12月底正式对外承接受理业务。

2.调整事项,编制指南,确保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相应取消19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管委会承接的253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234项。编制发布了厦门片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落实取消无谓证明和清理申报材料工作、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证照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工作,相应调整和规范办事指南,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审改办。

3.对照标准,优化提升,确保便捷服务企业。对照效能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厦门片区管委会修订了受理审批流转规则,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统一压缩至法定时限的40%;改进收件环节与受理环节,确保补正材料一次告知;归档整理办件卷宗,重新编制办事指南,规范统一自贸委门户网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厦门片区受理审批流转平台上办事指南公示内容的一致性。严格执行“受理单”制度,承诺时限按照“工作日×24小时”来计算,并相应修改审批系统。推进办事大厅规范化管理,设置评价器,设置办理人员桌牌等,并进行绩效考核。

4.专设条款,推进立法,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结合制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规定》(草案),专设关于“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管委会可以拟定统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方案,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给管委会”、“管委会及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实施的属于自贸试验区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可以实行承诺制、审批改备案管理以及对审批程序、时限等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变通性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执行”等条款,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

 

(二)创新“多规合一”审批服务

 

厦门片区根据自身实际,实现“多规合一”创新管理模式:即形成“一张图纸”,在厦门战略规划的基础上,制定规划;搭建“一个平台”,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建设信息管理协同平台;合成“一张表格”,推行“一表式”受理、并联审批;完善“一套机制”,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真正做到“一张蓝图干到底”。

 

其中“一套机制”包括建设项目生成机制、规划控制线管控机制和一张图运行机制,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减少部门间相互制约。该“联合审查”制度在第二轮“多规合一”改革审批流程基础上,创新管理机制,研究出台自贸试验区全新的审查模式。

 

2015年8月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实施细则》(厦自贸委〔2016〕43号),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生成自贸试验区内建设项目。实行“联合审查”的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接入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由各接入成员单位对项目生成进行联合审查、多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准入把关,为自贸试验区建设项目后续审批提速提供技术保障,真正实现自贸试验区内多部门的业务协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利用“多规合一”(项目生成)业务协同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附件推送给需要征求意见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回复办理意见;由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汇总意见(必要时召开联合审查会议,集体讨论项目可行性,对项目资格条件及建设方案进行联合会审);由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出具建设项目联合审查意见。这种做法建设项目进入审批平台前的一项服务举措;推进厦门片区内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有效提高后续行政审批效率。

 

(三)关检“一站式”查验服务

 

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设置海关和检验检疫“一站式”查验场,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同时进场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进行查验,减少重复开箱、重复吊柜费用,真正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简称“三个一”)和关检“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促进了贸易便利化,有力地推进了口岸大通关建设。其中,关检“一站式”查验场,主要是通过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将过去口岸通关现场的海关与检验检疫两个口岸执法单位、两条业务链条、两个作业系统、两个查验场所,通过整合优化,实现作业时间上的一致、作业空间上的合并、作业系统上的并行,为广大企业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口岸通关模式。

 

“一站式”查验场启用以来,截至2016年4月,厦门关区关检“一次查验”3968票、近1.2万标箱。主要成效如下:

 

一是减少企业30%的重复申报项目。据了解,改革前企业申报需提交的海关申报数据73项,检验检疫数据96项,合计169项。采用“一次申报”方式后,相同项目不需重复申报,企业仅需申报105项,减少了超过30%的申报项目。

 

二是缩短企业40%的通关时间。据测算,关检合作“一站式”查验,使企业的通关时间缩短约40%。

 

三是节省约50%的人力资源。由于实现了关检“一站式”查验,货主及其代理人员可在现场一次性配合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无需两次下场;同时码头移柜、掏箱作业由两次减为一次,相应人力得到节约;另外,由于在电子口岸端采用了先进的系统设计理念,实现了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自动对碰,使原本需要海关及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手工进行的验核、封单、盖章等简单重复劳动大大减少。以上综合测算,约能节省50%的人力资源。

 

四是为货主减少每标箱600元的物流成本。关检“一站式”查验将货物两次移柜、两次掏箱简化为一次移柜、一次掏箱,每标准集装箱可为货主节省移柜、掏箱费用约600元,其中移柜费用约300元,掏箱费用约300元(全卸状态),同时也大大减少了因掏箱而产生的物损。

 

(四)推进行政综合执法改革

 

厦门片区管委会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央、省、市赋予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任务要求,按“三个一”的框架组建厦门片区综合监管和联动执法新体系。

一个机构,就是组建自贸试验区综合监管执法局。厦门片区管委会开展了大量前期的调查研究,走访了二十多个主要监管执法部门,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部门的思路,成立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及综合执法大队,制定了调整执法职权的相关工作方案呈报上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5〕517号),将原来分属于工商、文化、知识产权等部门的部分监管执法权归集到该局统一行使,主要有涉及知识产权领域104项(商标26项,专利6项,版权72项),文化市场领域120项,计224项。

 

一个机制,就是建立自贸试验区综合监管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厦门片区管委会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综合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厦府办〔2016〕29号),根据厦门片区的实际监管需要,设立包含属地及各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专业管理、口岸管理部门在内的自贸试验区综合监管执法联动办公室,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工作例会制度、督办问责制度等工作机制,形成由综合监管和执法局统筹、协调,各监管执法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统一、高效、顺畅的监管格局,加强了执法工作的协调性,实现了跨部门联动响应和联动监管执法,促进工作的高效落实。

 

一个平台,就是构建自贸试验区综合监管执法平台。这是厦门片区管委会创新运用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效能,转变监管方式方法的重要举措。该平台包含网上办案子系统、监管任务分流督办子系统、专项行动备案子系统、联合执法子系统以及配套的自贸试验区企业业态统计分析和系统管理子系统,既可以将涉及自贸试验区的监管任务在平台上进行分解、布置、跟踪、督办、反馈,又可以将在自贸试验区行使监管执法权的部门监管信息进行归集、共享,并通过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二、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事项面临的问题

 

1.下放事项需求量小,对自贸试验区创新试验效果未能很好体现。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中目前厦门片区仅办结3件,其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前没有办理件。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工作前期的沟通协调、整理办事指南、开发受理审批平台、设置受理窗口等投入大量的行政资源,产出效能低,未能真正有效发挥应有作用。自贸试验区为主是立足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授权实施一些与社会管理事务相关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不尽契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需求。

 

2.受理地域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当前普遍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政策,导致一些自贸试验区新增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对于“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申办省级行政许可是否可以受理,没有相关依据。

 

3.部分事项存在多头授权的问题。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委托厦门市直部门或下放、部分下放厦门市直部门行使的有55项。比如因私出境中介服务机构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等已经在厦门全市可以办理,再授权给管委会行使失去了试验的意义。

 

4.个别事项存在《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相冲突。根据《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第十二大类第43项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这一条款,中外合资(合作)职业技能培训、介绍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可以实行备案制;但根据省级授权审批目录第59项仍属于审批范围。

 

5.部分事项技术支持不配套、不协调。有14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存在以上问题:一是必须专业管理部门行使的事项有10项,比如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核发、药用辅料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核发、药品再注册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上事项注册需要由专门的技术审评机构对申请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而厦门没有专业的技术审评机构和人员,下放到自贸试验区反而增加往返奔波时间,费时费力。二是下放不配套的事项有4项,比如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均缺少“名称核准登记”配套子项。

 

6.有6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认为“省直部门无权下放”。比如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限制进出品货物的许可证审批,商务部明确复函省商务厅无权下放给厦门片区管委会;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公安部表明属于中央事权,需公安部批准;海域使用审核第2子项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海域使用审查、审核,厦门海洋渔业局认为省海洋渔业局无权就跨设区市的事项进行下放等。

 

(二)多规合一审批服务面临的问题

 

由于自贸试验区仅为43平方公里,均为建设用地,因此基本农田、流域水系、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内容可以大幅减少,我委将会同各相关单位,具体明确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其它均属于取消范畴;对于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也将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形进一步研究简政放权内容。

 

(三)关检合一存在的问题

 

关检“一站式”查验模式非常方便企业,深受欢迎,但目前查验范围局限于符合“一次查验/检验检疫”的货物、物品,受益面不够大。另外,由于海关和国检不在同一场所办公,企业需要多点多次预约,缺乏三方互相沟通的平台

 

(四)监管执法的部门协作机制面临挑战

 

自贸试验区受限于精简的机构和人员,监管执法的范围十分有限,必须依靠其他监管执法部门的配合。当前,由于监管责任重,但促成协作的奖励方法已禁止,工作激励作用不强,启动问责方式又易造成正常部门协作关系恶化,部门配合协作意愿不足,主动性不强。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针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改进思路

 

1.重新梳理调整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据初步统计,厦门片区范围内基本不可能有实际需求或需求量极少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有76项,建议重新梳理调整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对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需求少的项目,建议复制推广,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全市。对可由市场调节不涉及安全的事项建议按程序报请取消审批。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实际需要重新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如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执照许可审批等。

 

2.对已在市直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市直部门直接办理。厦门作为计划单列市已经享有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有8项;省直部门已经下放或部分下放厦门市直部门行使的以及省直部门已经委托厦门市直部门行使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有55项,建议明确授权由市直部门直接办理,不再授权自贸试验区行使。

 

3.对于“省直部门无权下放”的省级许可事项,建议暂缓受理。下放不配套、不到位的事项需要中央部委同意的,建议商请相关部门下放。

 

4.明确受理地域范围。为扩大自贸试验区优惠政策的辐射带动范围,建议明确“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申请办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5.协调省直部门与厦门片区共同实行“承诺制”、备案制等行政许可事项改革试点。本着“放得开、管得住”的原则,共同选择一批易操作、可管理,审批频次比较高、改革后效果比较明显,事中事后管得住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领域开展“告知承诺制”、“备案制”,着力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成本高”的问题。

 

(二)改进多规合一审批服务工作思路

 

学习新加坡经验,基于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内容、目标等的梳理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将市级文件中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纵向的“五个阶段”归并为“三个阶段”,其中现行的“方案审查及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图审查阶段”以及“施工许可阶段”三个阶段将归并为“工程审查阶段”一个阶段,更加突出满足业主服务导向、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等要求。在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过程中,推行串并联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提升关检“一站式”查验

 

1.推广关检“一站式”查验,增强执法结果互认。扩大“一站式”查验范围,对一般贸易货物也实行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扩大改革政策红利受益面。进一步拓展关检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通过联合监管场所实现“联合查验、一次放行”。推广“前台共同查验、后台分步处置”综合执法试点。在“一站式”作业的基础上,优化口岸执法资源,在口岸部门间实现监管互认。

 

2.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建立“三个一”查验平台。设置关检统一的查验预约系统,企业能够与海关、国检在平台上双向交流,实现从现场到网上的“一站式”查验。

 

3.开展关检部门联合培训。关检双方重新梳理工作流程,寻找合作交叉点,形成关检“三互”及“一站式”查验合作通关操作规范,固化关检双方“三互”及“一站式”查验工作形成的经验;根据关检“三互”工作进度,按照业务种类在关检系统内联合开展业务联合培训,加强对现场工作的督导、跟踪和评估。

 

(四)应更新监管执法理念,转变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随着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新兴业态、新交易方式层出不穷,加上行政机构整编精简,传统的靠人力支持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方法面临挑战。应及时更新监管执法的理念,建立以诚信体系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强化信用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成本,“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企业不敢违法、不愿违法,降低违法率,从而促进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市场环境的形成。

作者: 
厦门片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