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前海落地

10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了2016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物流特别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等新规,本次新规主要有三大创新点,包括率先将投资仲裁列入受理范围、率先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以及鼓励将香港作为仲裁地在前海仲裁。这标志着《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在中国的落地,同时也是内地与香港在前海开展国际仲裁协同创新的新起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深圳市副市长陈彪、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等出席了发布会。

 

陈彪在发布会致辞中指出,深圳国际仲裁院颁布新的仲裁规则体系,是一项促进深圳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新举措,符合深港两地共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落实我国“十三五”规划支持香港、与香港共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要求。这些新仲裁规则体系的颁布将进一步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完善深圳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也有利于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和深港合作战略。

 

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则认为,这是一项极具前瞻性的创举,意义非常重大。“在新规则下,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同时兼顾跨境商贸仲裁国际化的特点。此外,我们衷心欢迎规则中鼓励将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决定。”袁国强说,香港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沿用国际商贸界熟悉的普通法制度,在国际仲裁方面有一定经验。当内地企业进行跨境商贸、投资活动时,香港可以协助企业处理相关的法律风险,解决跨境商业和投资的争议。“在这大环境下,深港两地在国际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方面确实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希望两地能产生更大的协同效应,推动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介绍,新规则体系坚持三大原则,一是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二是加大国际化力度,三是加大市场化力度。同时,在投资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程序指引、仲裁地、首席仲裁员、庭审全程记录、网上仲裁、谈判促进、海事仲裁等八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粤港澳地区首家仲裁机构,首批15名仲裁员中有8名来自香港,涉港案件长期占50%以上。目前,仲裁院设在前海,理事会成员和仲裁员均至少有1/3来自香港和海外。

 

亮点解读

 

亮点一:首次将投资仲裁列入受理范围

 

一国与他国国民之间关于投资保护争议的仲裁,是近年来国际仲裁的热点。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说,投资仲裁的依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之间的协定;二是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合同。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或者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大多规定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投资保护争议的任选方式。

 

“深圳国际仲裁院地处珠三角,是中国‘走出去’企业高度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背景下,我国从传统投资的引进国变成输出国,中国投资者与外国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仲裁案件,甚至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将越来越多。所以在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后,我们决定除了传统商事纠纷外,还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这在中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尚属首个。”刘晓春说。

 

亮点二:鼓励当事人将香港作为仲裁地在前海仲裁

 

当事人自愿约定仲裁地,是国际仲裁的通常做法,深圳国际仲裁院也不例外。但在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约定香港和境外作为仲裁地的比例不高。为此,此次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地为香港,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刘晓春说,前海在地理区位和政策定位上,是中国内地最适合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合作基地。可以预见,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受理和管理案件,以香港为仲裁地和程序法律适用地,以《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为适用规则”将可能是深港地区国际化商事法律环境中可见的常态。

 

“这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香港专业人士以仲裁员、代理人或者专家证人等角色,参加前海国际仲裁业务,共享内地法律服务市场机会,共建国际争议解决高地。”

作者: 
南方日报 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