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和保障陆家嘴金融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为促进和保障陆家嘴金融城(以下简称金融城)改革,建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更富效率的体制环境,积极发挥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的作用,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金融城体制改革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筹兼顾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坚持法治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制度创新。

二、浦东新区探索金融城体制改革,应当借鉴国际国内经验,结合金融城功能定位,深化制度创新,构建“业界共治+法定机构”的公共治理架构。

区人民政府联合业界发起设立陆家嘴金融城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金融城业界共治和社会参与的公共平台,通过区域内业界共治的模式集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金融城的发展。

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决定设立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依法登记为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局),作为金融城法定的管理服务机构,通过企业化、专业化运作,提升推进金融城发展的能力和效率。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城区域内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营造金融城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金融城体制改革。

三、理事会围绕金融、航运、贸易等产业发展和商业、交通、文化等环境建设,开展业界共治,支持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创新以及海外业务拓展,着力保障金融城持续繁荣发展,合力将金融城建设成为国家相关领域重大改革措施先行先试的承载平台,提升金融城的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理事会由金融、航运、贸易等重点企业和行业组织的业界代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派出的代表组成,理事人选应当注重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评议发展局年度工作,参与金融城发展规划、改革创新、营商环境优化、品牌推广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设在发展局。

理事会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

五、理事会应当在业界共治的基础上,积极吸纳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共同参与金融城治理,形成更加开放的、多元参与的公共治理格局。

六、发展局是实行企业化运作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

发展局依据本决定实施和协调金融城的公共事务,组织和落实金融城业界共治相关事项,探索和创新适合金融城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激励和推动相关领域政府职能转变和运行效率提升,在金融城营造规范、高效、诚信的发展环境。发展局履行下列职能:

(一)编制实施区域发展规划。负责金融城发展战略研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二)促进形成和优化产业生态链。负责金融城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相关工作,统筹区域内相关资源;推进各类高能级金融、航运、贸易企业和总部机构的集聚和培育,促进优化以金融业为重点的产业生态链;对接和服务区域内金融机构,密切与金融市场各参与方的联系;

(三)优化发展环境和生活服务体系。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城商业、交通、景观、文化和信息化等配套优化项目;引导市场和社会提供多元化、高品质的生活服务和产品;

(四)承担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事务。负责金融城相关基金的运作;落实产业发展政策及相关扶持政策;负责区域内企业和人才服务工作;

(五)协同推进服务业创新和对外开放。负责争取监管机构支持,鼓励推动金融城各类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进行产品、业务和制度创新;推动国家重大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在金融城先行先试;负责金融城对外合作和交流,持续推动金融城品牌建设;

(六)协同金融法治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协调相关各方推进楼宇经济、新兴金融业态等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金融监管信息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的互换共享提供支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协助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金融服务部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发展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七、发展局实行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兼任执行董事。

发展局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发展局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搭建专业化运作平台。

发展局应当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实行职位分类管理,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参与金融城治理。

发展局的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于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发展局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入等,各项所得除维持发展局正常运转外,应当用于事业发展,不得进行分配。

发展局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年报公示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区人民政府财务审计和绩效考核,接受理事会定期评议和社会各界监督。

八、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局适时发起建立财政和社会多元化参与的金融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

发展基金应当统筹使用,并采取滚动累积的运作机制,主要用于促进产业发展、机构集聚、人才服务、环境优化,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和国际交流合作,以及保障理事会工作经费等事项。发展基金初期以财政投入为主,条件成熟后,可增加社会化募集方式。

九、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发展局(理事会秘书处)、发展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加强监督,并可以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

区人民政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并根据理事会、发展局、发展基金的章程开展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鼓励金融城区域内的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监督。

十、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金融城体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决定可以就金融城体制改革相关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

十二、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依法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和保障区人民政府全力推进金融城体制改革。

本决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施行。

作者: 
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