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海税收政策优惠政策
2011年,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基于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给予的税收政策框架下,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五章“投资促进”第三十七条规定: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0]115号予以落实);(二)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四)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第二章“治理结构”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廉政监督局),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012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在金融改革创新、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深港法律合作、人才特区建设、深港教育医疗合作、电信业合作22条优惠政策。涉及财税的有3条,对金融业没有明确的优惠政策:(一)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扩围,国家赋予前海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已在全国普遍实行,不再为前海合作区所特有)。相关部委出台了配套政策:针对第1条,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468号);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针对第2条,前海管理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迅速出台了3个配套文件,前海管理局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2012]115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前海管理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深前海[2012]151号)。对金融业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
关于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涉及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1.0版)的表述,从投资、贸易两个方面明确列出了:(1)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2)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3)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4)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5)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6)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7)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8)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9)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广东自贸试验区(包括前海蛇口片区)的方案已经没有上述那么细致的税收政策条款,而是仅规定:上海自贸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4]26号,要求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一)现代物流业
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
2.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
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
(二)信息服务业
1.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
3.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
4.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
5.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
6.卫星通信技术研发
7.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
8.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三)科技服务业
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
3.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4.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
1.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
2.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3.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
4.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5.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三、前海财税体制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在深圳市人大汇报的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的报告看,前海管理局除了财政拨款的经费预算收入,还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017年,前海管理局预算收入56.1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99亿元。从前海管理局财报反映的收入情况看,2017 年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经费预算收入56.1亿元,比2016 年增加39.6亿元,增长239%,其中:财政预算拨款55.9亿元、上年结转资金2053万元。收入增加主要原因说明:2017年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新增预算40.19亿元。
数据显示,2015-2017年,前海税收收入(包括国地税)实现跨越式增长,三年税收规模分别为95.3亿元、184.7亿元和275.8亿元。
前海管理局法定机构人员经费,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第50条:“前海管理局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在市政府确定的授薪人员员额、领导职数及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并接受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所有人员均非公务员编制,不纳入财政养老保障,参照企业方式缴纳五险一金和年金,人工成本结构与事业单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