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下半年中,上海自贸试验区迎接了众多重磅消息: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式成立,支持细则逐步出台;系列“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全覆盖试点;上海“四大战略”的稳步推进为自贸试验区带来全新角色定位与发展动力;多条促进自贸试验区深入发展的政策陆续出台,进一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盘点开始
2019-07
《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4.0版)》
从简政放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总部经济发展、离岸金融服务四个方面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试点增加新动能。具体包括区内主体可在线上申请行政许可业务;将外债注销登记功能下放至银行直接办理并取消办理时间限定;在区内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支持非投资性外资企业真实、合规的境内股权投资;支持选择“投注差”借用外债的企业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将“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门槛降低为5000万美元,鼓励总部企业做大做实等。
2019-07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有效期延长
将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7月15日,援助企业条件包括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登记满3年以上,企业一年内20%以上或连续两年每年10%以上的员工出现离职,或企业主要产品产量或销售量较上一年度下降30%以上。
2019-0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给予浦东新区自主创新赋权,围绕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决定在一定期限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9-0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更好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多位一体推动自贸试验区新片区、科创中心、科创板与长三角联动建设,营造更加活跃的创新创业环境,为上海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多元化服务功能。具体包括扩大外商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范围,深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科技创新企业吸收创投资金、境外融资,以及开展技术贸易等提供相关的跨境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境外创投等主体向境内科技创新企业办理投资相关的结算等业务等。
2019-07
《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一业一证”改革的决定》
在市场准入后的行业准营环节,政府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和集中审批程序,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还可以通过所加载二维码显示企业详细信息,改革前所有证件信息都能通过扫描许可证上的二维码来显示。这对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减证简政”、进一步优化浦东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2019-08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
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它以临港新片区为先行启动区,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自贸试验区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片区的设立是中国自贸区战略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2019-08
《上海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共分7大板块40条措施,内容包含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外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对外资投资企业开展业务的限制,扩大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减少对自然人移动的限制,提升贸易便利化服务水平,发展数字贸易、现代航运服务业与金融服务业等。同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措施内容包括探索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等区域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探索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文物拍卖企业,推进符合条件的外国船级社对自贸试验区内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法定检验和单一船级检验,促进符合条件的外国验箱公司开展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拥有的船运集装箱的检验业务,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现货市场开展保税与非保税大宗商品业务,扩大现货离岸交易和保税交割业务规模等。
2019-08
《上海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支持科创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这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建设,鼓励使用信贷、并购、租赁、信托、债券等金融工具,有序推进G60科创走廊建设,重点支持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支持跨界融合的创新活动,支持专业技术交易转移平台建设,为高层次科技人才针对性开发创新金融产品等。
2019-08
《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6省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结合各地的区域特点与发展特色,《总体方案》提出了各有侧重的差别化改革试点任务。举例来说,山东自贸试验区将探索中日韩地方经济合作并加快海洋特色产业发展;江苏自贸试验区则立足长三角城市群与沿海经济带,旨在提高境外投资合作水平、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并支持制造业发展等。而黑龙江、广西、云南三省自贸试验区则聚焦于加强同俄罗斯及东北亚、东盟、沿边国家的跨境国际经济合作,并促进自身特色产业发展。自此,自首个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诞生起,我国共成立18个自贸试验区。
2019-09
《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
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已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有关省市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便利企业开展整改业务,并要求有关地区切实加强整改场所监管;同时,将全面扩大试点成效,对经国务院批复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达到1000辆的,可在报备相关工作方案后,执行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2019-09
《关于组织申报 2020 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的通知》
支持对象为符合重点支持领域的、注册地和税管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和社会组织,项目要求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启动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对于支持额度超过 2000 万元的社会类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明确。
2019-09
《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从战略层面推动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促进并保护外商投资。在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方面,将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打造全方位开放的前沿窗口。
2019-09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浦东新区(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备忘录》
市市场监管局与浦东新区政府签署工作备忘录,涵盖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营造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放管服”改革的20项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在企业名称登记,办理工艺简单、低风险品种食品生产许可,部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三个领域试点告知承诺制,便利企业准入,实现“你承诺,我发证”等。
2019-10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
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
2019-10
《上海海关关于在外高桥港区试行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
自2019年10月8日起, 对于在外高桥港区出口的本地清关货物,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2019-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等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
2019-10
《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全国全面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进一步积累经验。上海自贸试验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正式向长三角区域推广。
2019-1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支持上海建设金融科技中心的指导意见》
从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生态圈、深化金融科技成果应用、加强长三角金融科技合作共享等八个方面提出40条意见,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发展。内容包括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优惠政策,在上海设立赋能平台、金融科技事业部、特色支行或金融科技公司等。
2019-10
上海自贸试验区将探索七项措施支持离岸转手买卖发展
10月3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转手买卖产业服务中心”和“离岸转手买卖先行示范区”正式揭牌,同时公布将探索支持离岸转手买卖贸易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支持金融机构为真实离岸转手买卖贸易提供高效涉外金融服务、支持离岸转手买卖外商投资贸易企业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优化人才发展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拓宽跨境金融服务方式、设立产业服务中心共7项措施支持离岸转手买卖发展。
2019-11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2019-11
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具体内容包括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等。
2019-11
《上海自贸试验区专项资金(平行进口汽车) 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明确了申报主体与奖励标准、申报材料及要求、申报时间及方式等内容,在综合物流成本、强制性认证成本、财务成本、实现上海本地终端销售四方面予以资金支持。单项支持资金最高达600万元。
2019-12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的国家战略,着力推动上海大都市圈、杭州都市圈、苏锡常都市圈、南京都市圈、合肥都市圈、宁波都市圈六大城市圈27城市各领域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中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规划纲要中明确,将高标准建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以上海临港等地区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打造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2019-12
明年起外资企业新设变更将全部通过网上操作
市商务委发布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市商务委与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不再受理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资企业或再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审批事项,不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资企业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外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进行操作,并每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
2019-12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7-2035)》
将落实长三角一体化与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建设国家战略,推动形成“主城区-新城-新市镇-乡村”的城乡统筹空间体系,新增铁路上海东站进一步增强上海市铁路运载能力与浦东交通枢纽地位,构建机场与铁路一体化交通,打造包括外高桥、张江、临港在内的“南北科技创新走廊”,加强生态建设、传统文化保护、住房体系保障,进一步完善产业用地与生活配套建设等。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系列政策梳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对本市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自2019年12月1日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依规贯彻落实措施进行办理。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实行“证照分离”改革的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贯彻落实措施。对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电子认证服务和有关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互联网域名服务等18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从减少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改革。
工信部《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依法在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相关企业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依法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办理。但是,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公司,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试点工作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182号)
内容包括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实行告知承诺1项: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以及“优化审批服务”12项改革等。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的证监会1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持续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改革举措方面,一是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二是不断加强政务主动公开力度,三是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四是定期公布存量企业情况。要强化日常监管,提高信用监管效能,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在改革试点期间,及时总结改革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外联发商务咨询)